当事人王某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假冒注册商标,被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XX商品20000多个,
货值30万元。经过鉴定,涉案商品的商标与被侵权人的商标相同。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被侵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王某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违法销售获利,要求王某等人赔偿经济损失。
王某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是,王某等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进行了刑事处罚,不应该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认为,被侵权人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不符合法
律规定。
那么,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刑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的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例如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
等,并不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其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被告人的处罚,没有弥补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只是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没有对被侵权人“退赔”的罚项。
其三,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
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的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刑事手段司法救济,也可
以通过民事手段获得司法救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被侵权人有权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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