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博著作权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微博的著作权保护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微博是否成为作品
著作权,“一般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可见,只有成为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进而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要确定微博的内容是否属于作品的范畴是判断其能否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总体看,著作权的客体是以一定的思想
表现形式体现的通过创
作行为产生的精神劳动成果。”由此,笔者认为,微博内容要想成为作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一件“作品”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核心要件。很多人置疑微博作品的属性大都是因为其字数的限制。但是字数并不是确定微博
内容是否成为作品的决定因素。微博把信息内容限制在140个字,许多人用它来讲观点、写短文,还有人把长的文章转换成图片发到微博上,更拓展了微博的创作空间。
李开复说微博是一个“微媒体”,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微博已经成为一个创作的平台。
从一个字的诗歌到几个字的网络原创流行语,无不体现着作者的思想火花和原创性的智力劳动,当然具备独创性,140字的限制则足以保证其成为完整表达思想
的文字作品。
2.思想性。作品是作者思想及情感的延伸,是作者内心的感悟的外在表达。微博内容必须有其思想性才可能成为作品,但体现到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上,思想
并不能成为受保护的主体。“一般而言,某一作品中体现的思想可以以不同的表达方式来加以体现。针对同一思想的不同表达方式,不同作者可以分别获得独立的著
作权。”可以说,“作品中的思想可以自由地进行复制而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对表达方式的复制则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3.合法性。著作权法不会保护不具有合法性的微博作品。从广义上讲,合法性是指不违反宪法、法律及其相关规定,不得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言论,不损
害公共利益。具体到微博作品上讲,各大微博运营商都针对自己的微博平台设定了相关的规定,基本上涵盖了关于合法性的相关规定。
在确认了微博内容的作品属性之后,微博内容就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并非具备以上条件的微博内容都享有著作权。比如《著作权法》规定,对于
时事新闻的传播,由于独创性相对较低,而且具有较大的公益性,所以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二)微博标题是否享有著作权
目前,业界对于微博作品的标题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争议。从著作权法的意义上说,“作品标题无疑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保护
应当涵盖了对作品标题的保护。
但是,对于作品标题是否应单独受到著作权保护或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不同国家和地区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不予单独保护,有的国家则规定可以单独
保护,但认定较为严格。笔者认为,对于微博标题来说,应当严格执行独创性的标准对其进行认定,如果微博的标题有极具特色,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就可应当予
以单独保护,排除他人使用。
(三)微博运营商是否享有著作权
笔者认为,微博运营商的著作权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微博版面设计的著作权。每个微博运营商都设计自己独特的微博版面以区别和吸引博主,这不属于微博内容的著作权,故不再赘述。
2.受让的著作权。如果微博主注册时与微博运营商签订了相关协议,将自己的微博内容的权利让渡于微博运营商或者授权微博运营商代为行使,那么微博
运营商就有了相关的著作权。
3.作品的演绎权。有的运营商把较为精彩的博文汇编在一起出版发行,如果汇编时得到作者的同意,那么作者只对自己的文章享有权利,而运营商则对整
个汇编集享有权利。不过如果获得收益应当将收益适当分配给相关作者。
二、微博侵权的种类
微博的重要特点就是传播速度极快,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其特有的转发设置。微博之间的正常转发,在显示原始帖子内容的同时,也会显示原始发帖人的名称,
与原创微博作品存在明显的区别。由于信息分享是微博的重要功能,因此大家也都认同这种转发规则,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侵犯。但现实
中还存在着大量对微博作品的侵权行为,大致有下列几种:
(一)抄袭
近期,一些名人的博文被一字不差地抄袭,比如郑渊洁就在其微博上表示其创作的博文几乎一字不改被带V(微博实名注册用户)的人拿走署上自己的名
字发出。对这种明目张胆的微博内容抄袭现在有了一个专有名词:“微抄袭”。分析目前抄袭的种类,有下列几种形式:
1.直接抄袭。直接抄袭多发生在同一微博平台上的不同用户间,上述郑渊洁的博文被全文抄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李开复也在其微博中说:“我随便
找了一条我刚写的微博,发现居然有195人一字不漏地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来处!”微博特有的转发功能使微博内容原创作者的名称仍然会显示出来。但
是所有的这些抄袭的微博,都没有原作者的名称,有的甚至以抄袭者本人的名义发表出来。
2.跨平台抄袭。跨平台抄袭曾“引爆”新浪、腾讯、搜狐等门户网站的争端。不久前,腾讯微博用户指责新浪微博抄袭其内容和图片———腾讯微博
名人刘翔、莫文蔚的文字和照片,在新浪微博上搜索后,出现许多一模一样、未标注出处的微博内容。为此有网友戏称,“出现了300多位刘翔和200多位莫
文蔚”。
3.整体性复制。人民日报曾经发文指出,从用户名到内容的整体性复制,是一种更为彻底的抄袭。2010年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
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同年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
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郑渊洁、经济学者韩志国等也发表过类似的声明。
(二)引用(转载)
转载并不是合乎微博游戏规则的转发,而是不加任何说明的拿来就用。对于网友个人出于非盈利目的的转载,微博作者常常是持较为宽容的态度。但是
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日益扩大,传统纸质出版商也对微博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微博中的各种内容被大量引用,有的还汇编成册出版发行。据业内人士表示,出
版社在选用网络稿件时,首先会与相关的网站取得联系,商谈著作权问题,并寻找作者。如果找不到作者,则会在著作权机构登记,将稿费交由该机构统一
进行管理和发放。所以网络上的长篇作品,实体的盗版并不多,但由于一些汇编作品因转载次数过多,难以确定谁是最终原创作者,从而容易忽略微博作者
的权益。
(三)微博运营商是否负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
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国
际上通用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标准”,此规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至23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在当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
已经有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开始采纳“红旗标准”,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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