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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利用网络直播进行淫秽表演,必遭严惩!

发表时间:2020-08-31

    现如今,一部智能手机,注册一个账号,人人都可以对着镜头当“主播”!直播的内容也五花八门——唱歌跳舞讲故事,炒菜吃饭做家务,

入行零门槛!在网络直播火遍大江南北的同时,有些人也打起了歪脑筋,将直播平台当成“法外之地”,并以此来牟利!来来来,今天小编

就为你讲述一个因违法进行网络直播而获刑的案例。

案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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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2岁的张某通过他人介绍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后,通过网络招募组织管理多名人员长期进行淫秽表演直播,

通过按比例抽成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2018年4月4日,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涉案的30段直播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招募人员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张某获刑一

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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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张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解称:如果公安机关通知自己,自己肯定会主动投案,应当认定自己具有自首情节;

自己受指使招募主播,起初不知道主播会进行淫秽表演,自己也没有操纵直播平台的权限,属于从犯,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但根据查明事实,期间,张某积极招募和管理主播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抽取分成,其对相关淫秽表演以及传播承担组织管理的刑事责任,

不属于从犯。关于张某提到的自首情节,根据抓获经过材料显示,张某系公安机关掌握线索后前往其家中抓获,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故二审维持原判。

普 法 课 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消

息等超过200件、视频超过20条、音频文件超过100个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如果发布量并没有超过以上标准,但是点击量达到1万次以上,或者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会员达到200人以上或者违法所

得1万元以上也构成犯罪;

    4、达到以上标准5倍以上的,即贩卖淫秽视频100条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情形,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达到以上标准的25倍以上的,也就是说贩卖淫秽视频超过500条的,将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重刑。

案 例 启 示

    直播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主播更不是法外之人,切莫为了获得金钱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来源:昆明中院宣传处

原标题:《【以案释法】利用网络直播进行淫秽表演,必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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