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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庸漫画引发著作权纠纷 所有作品的著作权都受法律保护吗

发表时间:2021-08-12

        相信很多小伙伴学生时期都有爱看漫画的经历,也会有一些让你记忆深刻、诙谐幽默的漫画专题,在你成人后的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你。

而近日小编在回看《双响炮》、《醋溜族》、《涩女郎》系漫画时,想起了其作者朱德庸先生状告北京电视台侵犯著作产权一事。小编不禁的开

始思考,是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享有著作产权呢?到底哪些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我们又该怎么取得著作产权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以期来看一下

下面的内容吧。

一、哪些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

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

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几种

        主要可分为注册取得和自动取得两种。

        (1)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也叫登记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

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

        (2)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

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外国人的作品,如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发

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可见,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对于国内主体来说,

更倾向于自动取得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

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

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四、著作权取得条件是什么

1、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

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

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着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

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着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

是否提供着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着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

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2、形式条件

        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着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着作。主要分为三种做

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着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着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

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着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着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着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

历史上《大清着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着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着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

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着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着作权的条件,方便着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

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着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

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着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着作权标记为取得着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

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版的威胁即使是取得了著作权也是存在的。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是举证,证明自己是作者,这样才

能证明自己著作权人的身份。


文章来源:腾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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