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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主体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1-07-02

        现实中,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存在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两种。原始主体是开发者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后,自然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继受主体是通过

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软件著作权。

        一、原始主体: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

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开发情形不同,原始主体不同:

     (一)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

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二)开发软件的合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

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

作权。

     (三)受托开发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四)国家项目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

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五)职务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

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

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职务软件的主体是相关法人或组织。

      二、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继受主体是以他人既存软件著作权为基础,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软件著作权,且只能取得软件著

作权的财产权,而不能取得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

      (一)软件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即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

      (二)通过继承、赠与、遗嘱等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

      (三)有时候,国家出于某些特定需要,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国家项目软件)、购买(转让协议)、接受赠与等方式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

(不含人身权)。

      (四)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三、软件著作权主体逻辑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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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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