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8日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里明确了表演者的版权。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员等)依法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
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包括对其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录制、制作音像制品发行,以及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在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律师
看来,今年4月份影视演员接连两次的大规模维权联合声明,就说明他们对于短视频创作者及其平台直接盗用他们的表演桥段进行侵权传播深恶痛绝,公开站出来提
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影视行业的这两次维权声明,除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外,同时也存在着长视频的权利人准备对于长视频进行短视频的授权开发的现象。从市场考量角度,
作为长视频的权利人他是可以对外商业性的授权或商业性的使用。即对其作品进行剪辑再开发再创作,形成短视频作品来进行传播的。那么这些正当利益应该归属
于维护正版的权利人。”王军说道。
也有一些短视频创作者有这样的疑虑,他们只是帮一些影视剧方做公益宣传,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王军认为,对影视剧进行剪辑使用,首先要征得版
权方的同意和许可。另外这跟商业的还是公益的没有关系,公益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定许可,不是合理使用的理由。再说这种行为即便没有直接利益,但是间接赚取
流量和点击量,也是一种商业行为。
对于短视频侵权方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王军表示,除了以前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定赔偿责任以外,随着今年1月1日《民法典》
的正式施行,以及今年6月1日马上要施行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都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那么对于明知是他人的作品,还要非法的剪辑、长拆短来进行传播,这样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也适合惩罚性赔偿原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编辑/贺梦禹
文章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