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拥有作品的版权?我在从事工作时创作的作品,版权归谁所有?
一部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人通常是作品的原创者或作者,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在有些国家,版权作品的经济权利属于雇佣创作者的个人或单位。
在别的一些国家,经济权利自动让渡或转让给雇主。
2.我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是否需要授权?
在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前,通常都需要获得授权(可能是许可的方式,也可能是权利转让的方式)。对于某些特定用途的作品使用,授权可能来自集
体管理组织,而不是直接来自权利人,例如授权在公开演唱会上使用某一首歌的情形。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你可以使用受保护的作品而无需任何授权:
国家层面的立法可能有关于例外与限制的规定,允许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无需授权使用作品。
有时在特定的条件或是在允许特定用途的许可下,公众可以无需授权使用某些作品。使用这样的作品时,一定要注意特定的条件或许可是什么,以
便弄清楚到底什么是权利人允许的,什么是权利人禁止的。常见的这类许可包括知识共享许可、MIT许可证(麻省理工最早提出的软件授权条款)、
Mozilla公共许可证(Mozilla基金会所有的软件许可证)等。
如果你有疑问,最好先和知识产权律师谈谈。
3.我怎样确定作品的版权权利人?如何与之取得联系?
由于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履行版权保护手续,所以确定作品的权利人有时会很困难。要想找到某区域内一部作品的权利人,你通常可以联系:
作品的作者或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当地作品登记部门或国家版权局等。这类机构可能拥有一些数据库,数据库内包含有关版权作品所有权
的有用信息。
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协助你获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
4.什么是版权的限制与例外?
对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使用,如果属于国家立法所规定的限制与例外的情形,则使用人无需向作者(或权利人)请求授权或向其支付
报酬。限制与例外的例子包括:
对作品的引用;
使用时事新闻;或者
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制作无障碍格式。
5.什么是“合理使用”?
法律制度的不同意味着有些制度对版权限制与例外作出了清晰规定,而在有些制度下,只能找到一条笼统的条款。这些笼统的规定经常
被称为“合理使用”或“公平行为”条款。合理使用或公平行为的概念得到了许多国家法律的承认,这种广泛、一般的限制或例外,必须考
虑到一些因素,如此种使用的性质或目的,包括是否用于商业目的;被使用的作品的性质;所使用的作品部分在整个作品中所占的份量;以
及这一使用可能对作品潜在商业价值产生的影响。
6.什么是“公有领域”的作品?
说一件作品属于公有领域(或者公共领域),是指该作品不再有(经济权利)的权利所有人。这通常是因为版权保护期限已过。例如荷
马所作的著名诗歌《奥德赛》的经济权利已经失效,使用或利用这首诗歌无需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或向其支付报酬。有些国家的作者还可以通
过一个称作“自愿放弃”的程序,自愿将他们的作品纳入公有领域。
7.我可以自由使用互联网上公开的作品吗?
一种常见的误解是,在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在内的互联网上公开的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广泛使用。
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任何作品——从音乐作品到多媒体产品、报纸文章和视听产品——只要还在保护期内,就都受到保护,不论它们是
以纸质方式还是数字方式发表。在每种情况下,通常都应该在使用前寻求权利人的授权。
一些网站含有通用许可,这种许可使你不必为某些特定使用寻求直接授权。这种许可只授权某些特定的使用,例如非商业的使用。在
实践中,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使用通过博客或网站等公开发表的文字:
此种预期的使用属于授予网站通用许可的范围;
此种使用属于版权限制或例外的范围;或者
你已为此种使用取得授权。
同样,如果你的中小企业所做的是通过网站发布或提供版权作品、录音、广播或表演等,那么也需要获得授权。
8.什么是相关权或领接权?
相关权或邻接权是授予协助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特定个人或机构的一套独立的版权类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受益方通常是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
这一术语还指授予下列个人或机构的权利:这些个人或机构所创作的客体虽然在某些国家不符合版权制度规定的作品条件,但正是因
为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才赋予如电影、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以生命,因此理应通过某种类似于版权的权利得到承认。
但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版权保护。
文章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