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对自然人死亡后以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变更或终止后著作权的权属做了规定。其中,“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
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公
民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及获
得报酬权等在保护期内可依法进行继承。其实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关于知名艺术家的遗产继承纠纷屡见不鲜,大多是因为作品数量众多、流通范围大、价值难以评估,
且在保护期内,导致遗产分割的难度非常大。
作者个人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由谁来行使发表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在作者死后50年内,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
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出版社出版已故作者的作品,是否仅需取得部分继承人的授权?
出版社出版已故作者的作品应尽到审查义务并取得合法授权。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著作权的相关财产权利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该遗产只有在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在上海书画出版社等与吴某欧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在理应知道吴某
作品的著作权由其继承人共同享有,且吴某作品的继承人不止吴某欧一人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与其他继承人取得联系获得许可或者要求吴某欧及其代理人出具其他继承人
的授权证明,但出版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其他继承人进行联系,亦未要求自称为“吴某家属代表”的签约方出具相关的授权证明,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
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画集并赔偿原告损失。所以,出版社在出版已故作者作品之前一定要将继承人情况调查清楚,避免授权不完整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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