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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已进入强监管时代

发表时间:2021-02-25

    “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近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

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需要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做好衔接的基础上,结合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进一步明

确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原则,有针对性地细化分析思路,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为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根据《反

垄断法》等有关规定,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广泛听取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出台了《指南》,着力构建符合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反垄断监管规则,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执法态度从包容审慎到科学管理,互联网平台经济已进入强监管时代,反垄断风险升级。”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

昊指出,该《指南》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球第一部由官方正式发布的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系统性反垄断指南,进一步释放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趋

严的信号,基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特点,《指南》对潜在反垄断问题比较突出的商业行为或操作进行细化,具有风险提示和预警作用。

    比如,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一些新的特点:行为更具隐蔽性、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

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其中,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交易条件的行为较为常见。

    针对上述特点,詹昊表示,《指南》指出轴辐协议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如商家借助与平台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平台组织,协调商家达成固定价格、分割

市场、限制销量等横向垄断协议。如果平台参与到平台内经营者的共谋行为中,也可能受到惩罚。此外,《指南》将征求意见稿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改为更宽

泛的跨平台平价协议,规定商家在自己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他平台的销售价,商家提供给平台的交易条件要比其提供给其他平台的条件更优惠。

    据悉,《指南》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角度,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若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

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此外,实践中,如果平台

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差别待遇行为。

    “为了调整、补白与重构脱胎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制度内容,使其能够适应数字经济时代规制新型垄断行为的需求,多国的修法机关均拟或业已开启

反垄断法的数字化改革进程。”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在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会议上介绍。从全球情况来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

关注平台经济发展,去年5月27日,日本参议院正式通过《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案》,旨在规制特定数字平台,增加特定数字平台的公开义务。2020年12月

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数字市场法(草案)》。1月19日,<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修正案》正式生效,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竞争监管挑战。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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