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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 直播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发表时间:2020-08-13

  直播行业的日益繁荣,网络主播在各大平台在线直播,在直播过程中免不了会用到背景音乐等资源,这种情形是否涉嫌著作权侵权呢?直播平台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本月初,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麒麟童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就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落定引发热议。最终,法院判定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00元和律师费支出12000元。

案情回顾

  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张,其歌曲《小跳蛙》在未获得其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前提下,被12名主播59次在被告斗鱼公司运营的直播间中演唱,严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

  歌曲《小跳蛙》由彭钧、李润共同创作,收录于麒麟童公司制作发行的专辑《我们爱音乐》中。彭钧、李润于2009年7月与麒麟童公司签署了《著作权转让书》,麒麟童公司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同时,麒麟童公司亦是歌曲《小跳蛙》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利人。

  被告斗鱼公司辩称,非斗鱼平台取证的直播视频,不能推定在斗鱼直播间产生;斗鱼公司并非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服务,不参与直播的策划与安排,也未对直播视频进行推荐与编辑;斗鱼平台协议约定其对产生的直播视频享有所有权,是协议转让行为,受让人不应对权利转让前的主播行为负责。

  法院认为,被告斗鱼平台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分析

  这起案件引起多方高度关注。分析认为,该案件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本案为网络直播表演行业确立了行为边界,为网络直播表演行业各市场主体作出了规范指引。

二、本案明确了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表演行为的法律定性,首次认定其属于著作权中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

三、本案明确了网络直播行为侵权认定的裁判规则,并明确了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主播两类主体各自的责任范围。

  判决后,麒麟童公司代理律师也针对本案中的一些重点事项进行了解答:

重点一:哪些证据可以用于证明主播在直播的时候使用了涉案歌曲?

  本案中,麒麟童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个是在斗鱼网站内的直播回放,一个是第三方平台带有斗鱼水印的直播视频。最后,法官采纳了第三方平台上传的带有斗鱼水印的直播回放视频作为证据,认定涉案网络主播曾在斗鱼网站直播间中对涉案歌曲进行相关表演的事实。

重点二:上述问题中(重点一)法官采纳麒麟童公司提供的证据的原因是源于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解释和理解。

  证据“高度盖然性”是指:当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某个事情有很高的发生几率时,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则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通俗而言,涉案主播是斗鱼的主播,这是众所周知且斗鱼数次公开宣传的事实,涉案主播当时的直播行为都可以认为是在斗鱼平台进行的直播,如果斗鱼觉得该主播可能私自在别的平台直播或者这些视频不出自斗鱼直播,需要提供有力的相反证据来推翻。

重点三:法官也释明,直播平台的商业模式就是靠主播直播带流量,然后赚取广告费或者用户的打赏,所以直播平台不能一边赚钱,还不承担相应的义务,预防侵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直播活动中,音乐作为重要资源不可或缺,而随着音乐版权相关政策的完善及侵权行为判赔案例增多,不论是直播平台、主播、还是音乐人等对于“音乐版权”的问题都要更加重视。

  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应尽早采取预防措施,获取作品授权,避免侵权事件发生;平台主播,则应有良好的版权意识及观念,合理合法地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而对于音乐人及版权所有者,当作品被侵权时,也要积极站出来,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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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IFIVE嗨翻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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